涉向梁振英擲三文治吳文遠得直 律政司上訴質疑法官處理程序不公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05/24 13:03

最後更新: 2019/05/24 13:0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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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向梁振英擲三文治吳文遠得直,律政司上訴質疑法官處理程序不公。(資料圖片)

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於2016年立法會選舉當日涉向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投擲三文治,卻「誤中副車」擲到梁身後的總督察,吳其後就襲擊總督察而被裁定1項普通襲擊罪成,被判囚3周。吳早前獲判上訴得直,律政司一方今申請准許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,控方提出的論據主要針對與訟雙方於原審及上訴均沒有觸及的議題,高院法官於未聽取雙方陳詞前,應否處理有關議題。高院法官聽取陳詞後,押後作書面判決。

律政司一方今早陳詞指,申請論據主要針對法官處理本案第二證人即遇襲總督察的證據程序。律政司一方要求考慮的論據在於法官處理上訴時,若於原審及上訴聆訊時,控辯雙方均沒有觸及的議題,而於上訴時法官未聽取雙方陳詞的話,應否處理有關議題。

律政司於書面陳詞提及,過往曾有高院法官於處理上訴案時,提出雙方均沒有觸及的議題,主動要求雙方作補充陳詞。

律政司認為法官處理本案判決前,未有事先通知雙方作進一步陳詞,涉及程序不公平,而有關觀點不限事實或法律,屬包羅萬有,基於本案亦涉及廣泛而重大法律觀點及有合理可爭議論點,要求批出證明書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。

吳文遠一方則反對申請,認為律政司的說法涉及控方舉證責任,而法官提點控方如何處理,有關論據只屬證據分析,而非法律觀點,要求法官拒絕申請。
 
高院法官早前於判詞中質疑,案中有充足證據證明吳文遠襲擊時任特首梁振英,為何控方不直接控告吳襲擊梁?若控方基於梁是時任行政長官,為免傳召他出庭作供而作出不合常理的檢控決定,做法值得商榷且令人不安。法官又認為,案中沒有足夠證據指出總督察是否有受到襲擊,因總督察伸手「擋格」以致三文治落在其手背,但法庭卻無法得知,倘總督察未有伸手「擋格」的話,他會否遭三文治擊中,因此控方未能證明總督察受到吳的襲擊,亦因此「惡意轉移」的基礎並不適用。